發生在苗栗縣頭城鎮的一間超商裡面,四歲男童拿走了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並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然而,此所謂的「不罰」,是指不依刑法上之方法處罰;但是,所謂不罰,乃實體法上之規範,是否包括「程序上完全不予處理」?
發生在苗栗頭份超商的四歲娃兒犯罪事件,只是個竊盜案,如果是屬「重大案件」?恐怕不是單純不罰的實體問題。法官今天會說函送幼兒竊盜案是離譜,在犯罪年齡層逐漸下降的社會,日後若發生幼兒重大犯罪行為,法官恐怕不是這種想法吧。
幼兒犯罪,實質問題刑法已經確定「不罰」,要解決的,應該是司法警察的處置程序問題,並非一定是「免函送」,如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所言,「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若是現行犯,豈不是要被上手銬……」。
既然是程序處置問題,應將不罰年齡層之犯罪行為,區分為「重大」與「輕微」;重大犯罪行為,司法警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製作筆錄(例如:殺人、致重傷、販毒……等犯一定刑度以上之罪者,予司法警察機關辦案上有一定的標準可循),輕微犯罪,則比照「微罪不舉」,司法警察可自行簽結陳報;簽結前仍應踐行調查事實之簡易筆錄製作,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行」並簽名,以利被害人依民事程序求償。 **** 有道理,對細漢愛教育,才袂細漢偷挽瓢,大漢偷牽牛。對被害人嘛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