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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2/20的日記
作者: 捷客 日期: 2008.12.20  天氣:  心情:
1. 上法院有如擲骰子

原來台灣司法改革者的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法官可以任意解讀法律。隨自己意願作出審判結果。法院與賭場一般,主謀犯罪的大人物 運氣好時 碰到心證已定的法官 可以無保釋放,奉命做壞事的小職員運氣不好, 碰到嚴格的法官,不是羈押禁見就是繳交高額保費才可釋放。


2.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之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 依據上列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之要件 三項之一即可羈押。

陳在特偵組起訴書中 陳水扁所犯地任何一案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但周法官居然一字不提,而將阿扁釋放,已嚴重犯罪。

問題是法官公然違法,誰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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