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標準
精神分裂病的症狀若持續六個月,診斷即可成立。若持續6個月至2年即屬亞急性,若超過2年即屬於一種慢性疾病,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第四版(DSM—IV)如下:
1. 特徵性症狀:下列各項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中,每一項出現時期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地治療,時期可以稍短,且其出現占有相當高的比例):
a. 妄想
b. 幻覺
c. 解構的語言(如時常表現脫軌語言或語無倫次)
d. 整體而言混亂或緊張行為
e. 負性病徵,如情感冷漠、貧語症或無動機
2. 社會職業功能障礙:自從疾病開始發生後,有相當比例的時間主要功能領域諸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等,有一種或一種以上領域的功能明顯低於發病前的水準。
3. 總時期:連續有並爭的時期至少延續六個月,此六個月時期內必須至少一個月時期(若成功的治療可更短),其症狀符合準則A(即活躍期症狀),此六個月並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此障礙的病徵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兩種或兩種以上符合準則A但以較弱化的形式表現的症狀(如古怪的信念、不尋常的知覺經驗)。(孔繁鐘和孔繁錦,民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