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查證
精神分裂病一辭是由分裂和心理兩個希臘字合併而成。精神分裂病的名稱是在1911年由瑞士精神科醫師布洛伊勒提出。他觀察到精神分裂病病情有時進步,有時間歇並且停頓、退步,最後傾向於惡化。布洛伊勒認為精神分裂病是多因性及器職性的本質,同時他也認為心理因素佔很大的成分。他相信精神分裂病個體在人格部分的情緒與認知方面發生分裂現象。
病因探討
一. 遺傳因素:精神分裂病以多因子遺傳學說,愈近的親屬有精神分裂病得病的可能性也相對提高;其中同卵雙胞胎發病者高達60—80﹪,異卵雙胞胎發病者也有5—15﹪的發病率(沈楚文,民84)
二. 生物化學因素:多巴安假說認為精神分裂病與多巴安的活動過高有關;即精神分裂病的發生與皮質緣調節與壓力有關的多巴安的活動有著密切的關係。
三. 神精解剖學因素:精神分裂病與腦部所有區域都有關,然而精神症狀與額葉、顳葉及邊緣腦損傷有關。研究顯示,精神分裂病病人額前葉,邊緣腦未發展完全,其位在此部分的血流有問題。胎兒後期,及週產期即得到精神分裂病,是由於腦部組織結構改變及某些神經元減少引發聯想鬆弛。從腦波、電腦斷層攝影(C.T.scan)、磁核共震造影術(M.R.I)等檢查也發現精神分裂病患者有腦是擴大、腦皮質萎縮、顳葉受損、邊緣系統異常等任何其中的一種現象。
四. 心理動力學方面:二時世紀時,精神分裂的原因被認為部分來自家庭,部分來自個體本身。個案媽媽經常被認為是一位焦慮、過分保護、冷酷、及缺乏感覺的一個人,而爸爸則是一位非常不可親近的人。家庭溝通型態包括兩種:一是雙重束縛溝通,一是代最羔羊式溝通。
症狀
布洛伊勒把精神分裂病症狀分成原發性及續發性症狀。原發性又稱為4A´s,包括聯想鬆弛、愛恨交集、情感冷漠、自必思考及注意力缺乏以及活動障礙。續發性症狀包括幻覺、妄想、關係妄想及記憶力障礙。(Sturt&Sundeen,1995)。紀
菲什和傑克森主張把精神分裂病的臨床特徵分為正性病徵及負性病徵(段蘭緹,民85)正性病徵是指患者出現異常行為,特別是思想內容,形式及感受的扭曲;如妄想、幻想、錯覺、去人格化、字句拼盤、音韻連接。在精神動作行為方面,病人表現的是身體及心理活動增加(李引玉等著,民84);其特徵為發病期間短、影響預後少、控制負向病徵(蕭淑貞等著,民85)。負性病徵是指缺乏在正常情況所預期的行為表現,特別是在感情、自我概念、意志力、人際關係、及精神動作行為各方面;常見的是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病患者所表現的是平淡或較遲鈍。在自我概念方面;對自己與他人間的關係及角色混淆不清,常無法表達自己的情感。在人際關係方面,病人會退縮到自己主觀的世界中,嚴重時甚至可能發展成自閉症。在精神動作行為方面,病人表現是身體及心理活動減少,其特徵為發病期間長,影響病人恢復能力,殘留部分導致慢性失能(蕭淑貞,民85)。
診斷標準
精神分裂病的症狀若持續六個月,診斷即可成立。若持續6個月至2年即屬亞急性,若超過2年即屬於一種慢性疾病,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第四版(DSM—IV)如下:
1. 特徵性症狀:下列各項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中,每一項出現時期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地治療,時期可以稍短,且其出現占有相當高的比例):
a. 妄想
b. 幻覺
c. 解構的語言(如時常表現脫軌語言或語無倫次)
d. 整體而言混亂或緊張行為
e. 負性病徵,如情感冷漠、貧語症或無動機
2. 社會職業功能障礙:自從疾病開始發生後,有相當比例的時間主要功能領域諸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等,有一種或一種以上領域的功能明顯低於發病前的水準。
3. 總時期:連續有並爭的時期至少延續六個月,此六個月時期內必須至少一個月時期(若成功的治療可更短),其症狀符合準則A(即活躍期症狀),此六個月並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此障礙的病徵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兩種或兩種以上符合準則A但以較弱化的形式表現的症狀(如古怪的信念、不尋常的知覺經驗)。(孔繁鐘和孔繁錦,民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