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我吹毛求疵了~~~
檢查官(inspection officer)~檢察官(Prosecutor),兩者截然不同
檢察官起訴不代表法官判決有罪,地院法官判決有罪,不代表高院法官判決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比方原告請了大牌律師打到不起訴..來..這應該是不可能之事,起訴與否是檢察官之職責,律師無法"打",畢竟律師的作用主要在法庭,打到一審二審三審,而非打在偵查庭!
.依不當得利.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通常是依 第 197 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