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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
作者: KAO老鬼 日期: 2014.03.21  天氣:  心情: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經濟部、陸委會及海基會等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文本草案、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附件,雙方開放項目比例與對我國勞工就業、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雖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內容並未公布,然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正式簽署已指日可待,預計將於今年6月在大陸舉行陳林會談中正式簽署完成。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之後相當重要的後續協議之一,不但對於台灣服務業進軍大陸市場、拓展服務業規模有其重要性,對於尚未簽署的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亦有重要的指標意義,無論是政府、外商及企業均關注其發展。以下僅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目前公布之開放內容進行研析,並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產業之影響進行評估與建議。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預期內容及開放項目

根據報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包括文本、承諾表,以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在具體承諾表部分,台灣扣除金融部分共做出55項開放承諾,包括金融、醫療、電信、旅行社等業別,電信類僅開放第二類,若與台灣在WTO所承諾的服務貿易內容,開放承諾有三分之二小於WTO開放承諾;大陸則做出65項開放承諾,包括電子商務、文創、海陸空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業別,均大於大陸在WTO服務貿易承諾表之開放內容。

在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部分,台商若要享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服務貿易優惠,則需先取得台灣主管機關核發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另為了能吸引外商進駐台灣投資並建立營運總部,外商若要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必須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並實質經營期間滿三年或五年以上,才能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服務貿易優惠。

另在文本部分,雖然內容並未正式公布,若由大陸目前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之服務貿易章節內容觀察,可以推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至少包括:定義、範圍、市場准入、國民待遇、具體承諾(減讓表)、減讓表適用方式和減讓表的修改、透明度、國內規制、相互承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保障措施、支付與轉移、聯絡點、審議、協議生效等條款。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特點及效益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承續ECFA互惠開放精神,與CEPA香港單方獲利形式不同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整體開放程度並未完全公布,因而整體開放程度仍然要正式內容出爐才能評斷,然而光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裡除了大陸開放服務貿易項目之外,台灣亦開放55項服務貿易項目觀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仍承襲ECFA兩岸雙方互惠開放形式,與中港CEPA僅大陸開放服務貿易市場准入給予香港的形式差別很大。換言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傾向依據目前全球及大陸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方式,以互惠開放、符合WTO相關規則所制訂。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促進兩岸服務貿易正常化

台灣在金融、醫療、電信、旅行社等業別做出55項的開放承諾,大陸則在電子商務、文創、海陸空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業別做出65項開放承諾,不但對於促進兩岸服務貿易正常化有其指標意義,對於兩岸服務業之發展也有其正面效益。

(三)文本明訂開放項目可擴增,可持續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

由於報載文本中明訂為來兩岸服務貿易開放項目有擴增的空間,此種洽簽方式具彈性,較能掌握服務貿易新型態日新月異的特性,面對仍是開發中經濟體的中國大陸服務業法令及市場進入障礙,保留定期檢討及開放的可能,不但符合目前大陸與世界各地區洽簽服務貿易協定的方式,亦符合台灣服務業進軍大陸市場的利益。換言之,可以預期在此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式洽簽之後,兩岸日後仍有可能在經合會之架構下,持續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

(四)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吸引台商及外資進駐

為了能吸引外商進駐台灣投資並建立營運總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上,要求外商必須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並實質經營期間滿三年或五年以上,台商亦需取得台灣核發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才能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服務貿易優惠,希望藉由此規定吸引台商及外資進駐。

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文本草案、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附件,雙方開放項目比例與對我國勞工就業、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雖未公布,然而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產業之影響,政府已經做了相對的評估與因應。

由於台灣開放55項內容並未超過台灣在WTO的承諾,表示給與大陸開放的內容,可以視為兩岸正常化的一環。換言之,目前開放給大陸的內容,已經依據WTO承諾開放給外商,如今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開放給大陸服務業,台灣服務業在台灣加入WTO並參與服務業自由化的過程中,已經藉由外商進入的全球化競爭強化其競爭力,因此可以預期此次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後對於開放承諾的相關服務業衝擊不會太大。事實上,報載經濟部亦表示事前均表示已經過公協會及業者同意才與大陸談判,並有業者反彈的部分不會談的共識,所以可以預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台灣開放的金融、醫療、電信、旅行社等產業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另一方面,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開放給台灣的電子商務、文創、海陸空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業別承諾內容雖未完全公布,然而大陸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開放承諾為超WTO待遇。加入WTO會員國都有開放承諾,若簽署其他FTA時,其承諾開放程度大於加入WTO時的承諾,即為超WTO待遇。

由於台灣是以已開發國家標準進入WTO,大陸是以開發中國家標準進入WTO,原本兩岸開放承諾的程度便有所差別,因此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程度,無法單就是否為超WTO待遇觀察出來。以保險業為例,大陸保險業在特定承諾上,要求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資格包括:一、投資人需為在WTO會員國設立超過30年經驗之外國保險公司;二、需連續2年在中國大陸設置辦事處;三、除保險經紀人外,該公司提出申請前1年之年終資產需高於美金50億元;四、保險經紀人總資產應高於美金5億元,入會後1年內,其總資產應高於美金4億元,入會後2年內,其總資產應高於美金3億元,入會後4年內,其總資產應高於美金2億元等,然而台灣並未要求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在ECFA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上,台灣便要求大陸放寬相關資格。

另再以證券業為例,大陸承諾包括:一、入會時,在中國大陸設有辦事處之外國證券機構可成為中國大陸所有股票交易所之特別成員;二、入會時,外國服務業可設立持有股份達33%之合資企業,從事境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入會後3年內,外資股權可增至49%;三、入會後3年內,外國證券機構得以持有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之少數股東身份設立合資企業(無須透過中國大陸中介機構)承銷A股,承銷與交易B股及H股、政府公債與公司債、發行基金等業務,台灣亦無此限制。

由上述兩個例子可看出,在兩岸WTO服務貿易承諾水準不一致的狀況下,無法單就是否超WTO待遇評斷兩岸之間的開放程度差異,仍須就每個開放項目進行比較分析,然而我們仍然可以確定,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大陸開放台灣的電子商務、文創、海陸空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業別,將因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而受益。

由於台灣希望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吸引台商及外資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進軍大陸服務業市場,因此,雖然大陸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給予台灣超WTO待遇,對於台灣服務業進軍大陸服務業市場有其正面幫助,然而真正要觀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開放承諾的程度,除了觀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開放承諾是不是超WTO待遇之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程度,必須要與大陸目前已經簽署的FTA在服務貿易開放程度作相對比較,才能瞭解台灣在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後,是否真正掌握大陸服務業市場商機。

目前大陸所簽署的FTA當中,在服務貿易的開放上,仍以大陸與香港簽署的CEPA開放程度最大,亦為日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程度之重要比較及參考依據。若就市場准入部分,2003年CEPA初始文件已涵蓋法律、會計、建築設計工程及城市規劃、醫療及牙醫、房地產、廣告、管理諮詢、會議展覽、電信、視聽、建築及相關工程、分銷、旅遊、運輸服務、物流、銀行、證券及保險等行業;2004年增加信息技術、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職業介紹與人才中介、文化娛樂、機場服務、專業資格考試、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個體工商戶等新的領域;2006年新增工程造價諮詢服務領域;2007年擴充到公用事業、市場調研、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和出版、筆譯及口譯、環境、健康和社會服務等業別;2008年新增採礦、鐵錳銅礦探勘等行業;2009年新增研究和開發、鐵路運輸等領域;2010年新增技術檢驗和分析領域;2011年開放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以及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等三個領域;2012年開放教育領域。經過每年的檢討,中港CEPA及其歷年補充協議不但拓展香港與大陸之間的服務貿易廣度及深度,香港也藉由與大陸服務貿易的連結,順利吸引外資藉由進駐香港進入大陸市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若要達到吸引外資進駐的目的,鄰近香港簽署CEPA的經驗必須重視與學習,換言之,除了已經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電子商務、文創、海陸空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業別之外,如何進一步協助業者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拓展商機,是其重點,其具體建議包括: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採行具彈性的擴增空間,可以藉由例行檢討模式持續去除非貿易障礙,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

(二)CEPA已開放之服務貿易內容,仍應積極爭取開放給台灣;

(三)建立兩岸服務貿易障礙反應機制,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解決服務業業者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協助廠商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拓展大陸服務業市場,降低廠商單打獨鬥所遇到的市場風險;

(四)有鑑於試點合作是大陸進行政策開放及產業合作時常採行的措施,電子商務試點合作之後,除了進一步要求擴大實施範圍之外,應進一步爭取擴大試點業別及試點區域;

(五)政府應整合台灣服務業相關主管機關資源,找出台灣服務業發展目標,並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發展服務業,擴大服務業規模。

四、結語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承續ECFA互惠開放精神,不但對於促進兩岸服務貿易正常化有其正面效益,文本明訂開放項目有擴增空間,亦有利於持續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

展望未來,在具備彈性的兩岸服務貿易項目擴增空間下,兩岸應就深化兩岸服務貿易合作及提升服務業服務水準的理念上,運用彼此特長,在簽署完成後,繼續持續檢討創造更大的合作利基。除了積極爭取CEPA已開放之服務貿易內容,仍應積極爭取開放給台灣之外,亦應建立兩岸服務貿易障礙反應機制,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解決服務業業者所遇到的實際問題,並利用兩岸服務貿易合作試點合作擴大業別及區域,而政府亦應積極擬定台灣服務業發展目標,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發展服務業,擴大服務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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