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 均受保障; 然而台灣依舊存在許多不符合國際趨勢、 甚至侵害人權的法令與制度,亟需改進。
所以說通姦罪最大受害者是女人, 搞到最後變成只是女人為難女人, 只懲罰女性, 而始作俑者卻沒事的隔山觀虎鬥.
這篇的重點 看來你根本不想去看懂, 再者我在明 你在暗, 實在也沒啥好對談. 就這囉! 無需再扯
有一種刑罰,雖看似男女一視同仁, 但最大受害者卻是女性──這是我國《刑法》中的通姦罪。 官曉薇曾分析一九九九年到○五年法院裁判,發現被告通姦的丈夫,有五○%被撤告, 但被告通姦的妻子,只有二三%被撤告,因此,即使丈夫被告通姦的人數多於妻子, 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數(二○九人)多於丈夫(一八一人)。 此外,外遇丈夫被提告的人數只有二一○人,而女性第三者則高達三四九人。
沒有人買怎會有人賣? 既然通姦罪無法約束劈腿的人那就廢阿!
已婚男人管住自己的老二啥事都沒.